简报【第三期(总第五十八期)】
2015-06-05

协会召开本年度第一次常务理事长扩大会议

研究落实2015年度工作计划

    4月23日下午,协会假徐汇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九楼会议室召开常务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落实2015 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副理事长范文毅、卢冬郎、高晓闽、高志强、戴骏豪、徐臻、张养波、胡伟敏、嵇渭萍以及华东师大人事处副处长兼人才交流中心主任金娅嫇、上海中学江乐华老师等参加了扩大会议;秘书长葛文、副秘书长金寿延、张中、韩根娣、张瑶寒和秘书处全体人员出席了会议。协会顾问组组长黄良汉教授到会并做重要讲话。

会议由蒋渊龄老师主持。他说,今天常务理事长扩大会议,主要研究落实协会2015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者根据《2015年协会工作计划报告》中的要点,围绕教委王平副主任在年会上的报告精神及其对协会今后工作的要求,结合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任务,从务虚、务实两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大家一致认为,本年度要着力抓紧落实以下三项主要工作:

    一、认真开展协会2012-2014年度人才人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会上,葛文秘书长从“评先”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先名额及分配、评先组织机构与程序、评先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表彰与奖励等六个方面,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即将下发的“关于评选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人事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中的主要内容。在讨论中,大家认为,这次“评先”应在2009年和2012年的两次“评先”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摒弃不足。继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由会员单位所在部门申请,分会初评推荐,协会“评先”领导小组评审的程序,把协会第三次的“评先”工作做得更好。经过认真的讨论,大家原则上同意“通知”的内容,并建议对“通知”中的个别措辞应作修改。

    二、抓紧落实2015年论文的动员、布置、落实和论文的征集工作

副秘书长金寿延向大家汇报了《2015年论文选题参考目录》的拟定过程。他说,这次《论文选题参考目录》共有70条目录,其中包括结合王平副主任在年会上报告的精神;结合教育综合改革的任务;以及为上海努力建成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怎么样的人才给予支持与保证;也包括在历次年会上,教委领导对协会工作提出的希望与要求;还包括当前人事人才工作的“热点”、“难点”等内容。在讨论中,大家建议今后把《论文选题参考目录》中的各条目录,根据不同的内容加以分类。并增加些各分会如何解决当前人事人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等方面内容的论文条目。

经过讨论,会议决定在6月初向各会员单位下发《论文选题参考目录》,同时要求各分会抓紧落实2015年撰写论文的动员、布置、落实和征集工作。蒋渊龄老师提醒大家,《论文选题参考目录》仅供大家参考。在选择论文题目时,不要受《参考目录》的限制。为了拓宽论文的征集面,撰写论文的作者也不只局限于从事人才交流工作的同志,也可动员本单位人事处或涉及人才、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的同志一起参与撰写。

    会议初步决定送审论文的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论文收集后,由秘书处负责论文的整理、登记。11月初由论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会上,还涉及论文评审专家组成员、优秀论文评审设立的奖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大家原则同意与往年相同。

    三、继续以新思路、新形式构筑培训平台,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案

副理事长高志强简要地回顾了自2012年至2014年协会连续三年举办培训班的情况。他说,2012年11月7日,由协会、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三家联合举办的、以“提高综合素质,重实践与实务操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的、以普教系统人事人才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协会2012年度人事人才工作培训班”正式开班。这次培训班共组织了9个区,120余名普教系统的人事干部参加,其中大部分是上岗不久的人事干部;2013年10月25日以本市高校系统人事人才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的“2013年度人才人事工作培训班”开班,高校(含部分普教)近50家单位80余位人事干部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是2012年培训工作的继续;2014年10月15日,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为指导,根据《进一步开展本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的通知》【沪人(2003)9号文】相关规定,遵照“提升综合素质,重实践与实务操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要求,加强和推进学校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为主旨的“2014年度人事人才工作培训班”开班,普教系统9个区,以在第一线工作的人事人才干部为主体的143名学员参加了培训。以上三次培训均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受到会员单位的欢迎,也为今后做好培训工作积累了经验。

他说,常务理事会安排戴骏豪主任和我共同负责协会的培训工作。最近我和戴主任在思考2015年的培训工作时,也意识到前三次的培训内容基本上都属于一个类型,仅仅是参加培训的对象不同。如果延续前几次的培训内容,将势必会影响培训的效果和挫伤学员们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在考虑2015年的培训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更新培训的内容,要了解各系统的人事人才干部需要培训什么,让学员们带着“问题”、怀着解决“问题”的心情来参加培训,这才能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经过热烈的讨论,与会者完全同意高志强、戴骏豪两位副理事长的想法。为此,会议决定将召开小型座谈会,听取各系统的人事人才干部对培训内容的要求,以便有的放矢地更新培训内容,把2015年的培训工作做得更好。

会上,黄良汉教授针对以上三项协会主要工作做了指导性的讲话。他说,这次“评先”活动是继2009年和2012年的两次“评先”活动的第三次。在前两次人事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各分会评审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评审原则,遵循评审程序,严格按照“评先”的标准,经过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反复讨论研究,抱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推优”名单,使“评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次的“评先”活动,将继续发挥各分会的作用,要继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先”原则和认真遵循评审程序,同时要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关,申报先进事迹的材料要突出重点、亮点,工作中的特色、特点的内容应很好地归纳。

我看了《2015年论文选题参考目录》,应该说内容还是比较全面。我也赞同大家的建议,即今后把《论文选题参考目录》中的各条目录,根据不同的内容加以分类。

从历年征集到的论文内容看,其中应用型的文章居多。今后应鼓励多写些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章,并增加些各分会如何解决当前人事人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等方面“接地气”内容的论文。

关于培训工作,黄良汉教授说,至今为止,协会已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分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也受到会员单位和会员们的欢迎。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教育综合改革和努力把上海建成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两项任务对上海教育系统的人事人才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们的培训内容要有引领性,要听听在人事人才工作第一线的同志对培训内容的需求,更好地为深化人事人才制度改革服务,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

蒋渊龄老师在会议结束前,作总结性发言时说,今天的会议开得很成功,大家对落实2015年协会工作计划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讨论中,在座的各位畅所欲言,发表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也体现了大家对协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为我们做好今年协会的各项工作增强了信心和决心。

 

 

 

政策咨询 ——

           上海市出台“意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落实同工同酬 缴纳社会保险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上海市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

           派遣员工同工同酬怎么落实?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賠偿责任。

            跨地区派遣社会保险怎么缴?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政策咨询 ——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时 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内容合作、出版发行合作联系方式:

021-56729491、63022725(56905409)

培训合作,人才交流联系方式:

021-63022725

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协会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5楼

电话:021-56729491、021-56905409

021-63022725、021-63022725